在實踐中,有時候會遇到勞動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職,如果意外發(fā)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其工傷保險待遇損失?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2015年3月,未滿16周歲的劉某冒用“蔡某”與某食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生產(chǎn)線任職。
其后公司以“蔡某”名義辦理了參保手續(xù),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15年7月17日,劉某上下班途中與駕車行駛的柏某相撞,此時劉某未年滿16周歲。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柏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判定通知書》,判定劉某發(fā)生的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工傷情形。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劉某的致殘程度為8級。
2016年4月25日,劉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其生活費、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42萬余元。
【仲裁判決】
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對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待遇中在正常參保情形下本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包括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均不應由公司負擔。
劉某的護理費、治療期間的生活費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應由公司承擔。據(jù)此裁決公司支付劉某護理費、生活費、一次性賠償金共計271176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請求。
【溫馨提示】
在實踐中,雖然是勞動者冒用他人,但因與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出現(xiàn)工傷,公司也應支付護理費、治療期間的生活費等。若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該由誰承擔?
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點。
1、因職工冒用他人身份導致企業(yè)未繳納工傷保險,其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后果應由職工承擔。
2、職工與用人單位均存在過錯,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由雙方根據(jù)過錯比例分擔。
3、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公司在招聘職工入職時應審慎,除要求職工提交真實的身份資料,并簽訂保證書,若提交虛假信息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外,還應當盡到審查的義務,確保職工提交的信息真實有效,避免公司因此而發(fā)生的法律風險及經(jīng)濟損失。
綜上,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工作中受到傷害,用人單位可能會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建議用人單位認真核查勞動者身份,避免引發(f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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