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社保是國家強制征收的,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后果很嚴重,但如果員工未繳納社保,公司以工作失職解除HR是否合法?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楊某于2012年5月進入某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楊某擔任人力資源部主管崗位職務,具體工作內容按照公司的崗位職責要求執(zhí)行,年收入稅后10萬元。
2013年10月28日,公司接到員工舉報,公司為其繳納公積金不正常并影響貸款辦理手續(xù),同時還查詢到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當日,公司為核實情況,當日多次通過電話、短信與楊某聯(lián)系未果。
其后,公司至社保中心、公積金中心查詢歷史繳費記錄,發(fā)現(xiàn)存在很多差錯,包括新員工未辦理入職手續(xù)或未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離職員工仍繼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等。
鑒于楊某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良影響,11月1日,公司以楊某未及時辦理離職人員社會保險轉出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為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存在工作嚴重過失,致使公司重大損害解除勞動合同。
楊某不服,向勞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353.9元。
【仲裁裁決】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jù)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認定為公司的員工辦理招退工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是楊某的工作職責之一,而楊某沒有恪盡職守地履行自己的勞動義務,存在嚴重失職行為,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據(jù)此,裁決公司無需支付楊某經濟賠償金。
【溫馨提示】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務中,用人單位以“員工工作嚴重過失,致使公司重大損害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解除的勞動合同需要證明2點:
第一,員工工作存在嚴重過失。
實踐中,員工的工作職責往往依據(jù)員工簽字認可的文件為準。用人單位應能夠舉證員工在工作期間,沒有恪盡職守地履行自身的勞動義務,的確存在嚴重過失的情況。
第二,失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在實務中,用人單位應在規(guī)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進行界定,并設置兜底條款。
如本案例中,公司仍在為已經退職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是直接損失。
其次,公司可能收到行政處罰、利息、滯納金損失,在員工及行業(yè)中聲譽下降,影響企業(yè)形象。
最后,楊某的行為導致公司面臨諸多潛在經濟風險,如員工發(fā)生工傷時的賠付責任、員工依據(jù)公司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經濟補償金的風險等。
可以看出,楊某給用人單位造成的重大損害不僅包括有形的實際損失,也包括潛在的法律風險、道德風險。
雖然本案中的公司贏了官司,但在實務中,企業(yè)用工過程中,勞動爭議層出不窮。企業(yè)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敗訴率高達80%以上。做好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降低用工風險成為企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的關鍵。
綜述,社保繳納無小事,應謹慎對待,HR應做好類似事件的風險防范,如確因員工個人原因自愿不繳納或拒絕繳納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說明相關情況,并留存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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