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購途中被狗咬傷,是不是工傷?后員工去找狗,又被主人打傷,是不是工傷?構成一次工傷還是兩次工傷?或者都不是工傷?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王某是某公司員工,10月11日下午16時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購辦公用品,途經城區(qū)時被狗咬傷。王某被狗咬傷后,打電話向公司報告了被狗咬的情況,隨后又電話報警。后王某跟著警察去胡同內找狗,找狗過程中與主人發(fā)生爭吵,發(fā)生肢體沖突,致使右環(huán)指中節(jié)指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王某就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一事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告知王某需將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分開申請。王某遂就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分別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經過必要的調查,對王某被狗咬傷一事,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但對王某找狗過程中與他人發(fā)生爭吵,發(fā)生肢體沖突導致右手環(huán)指指骨骨折一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所受傷害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王某因工外出期間與他人發(fā)生肢體沖突造成右環(huán)指中節(jié)粉碎性骨折,但該肢體沖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職責且非因工作原因引發(fā),肢體沖突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與右環(huán)指中節(jié)粉碎性骨折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人社局依據現有證據對王某右環(huán)指中節(jié)粉碎性骨折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并無不妥。
綜上,駁回王某的請求。
【溫馨提示】
為什么被狗咬傷是工傷?找狗過程中被人打傷為什么不是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條分享—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亦明確因工外出期間包括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王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采購辦公用品,在路上被狗咬傷,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構成要件。人社局依法認定為工傷是沒問題的。
王某被狗咬傷后,報警去找狗的目的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應該是想找狗主人“討說法”,王某被狗咬傷雖然可認定為工傷,但是去“找狗”顯然已經背離了“工作原因”,“找狗”過程中被他人打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員工費用。按照傷殘等級不同,工傷待遇輕則上萬,重則數十萬、上百萬。且根據規(guī)定河南地區(qū)企業(yè)不能單獨購買河南工傷保險,但社保繳費比例將大幅拉高企業(yè)用工成本。
綜述,作為用人單位,應盡到自己的義務,及時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作為員工,我們職工在平時也要注意保護好自己,不要隨便逗狗,避免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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