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今天我們共同來學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讀】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之日,即為合同開始之時,此項工作完畢,合同即告終止。
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3)因季節(jié)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解讀】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工作任務完成作為終止條件,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即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
對于一些工作任務而言是無法確定工作任務完成的具體時間的,而且往往這種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比較短。因此,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只要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務,就能說明勞動者勝任這份工作。
注:需交社保,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僅僅無試用期,不建議用人單位使用此種形式簽訂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實際上也屬于一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訂立這類合同,有利于用人單位根據(jù)需要安排勞動力,也為發(fā)揮勞動者的專長和志趣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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